專題文章:SOMOTO 品牌及商標保護需知

作者:info於 2019-12-16
14293 次閱讀

SOMOTO 品牌及商標保護需知
終端客戶可能直接販賣SOMOTO商品或使用SOMOTO產品作為其自身產品的一部份,在設計相關文宣、廣告、包裝、產品品名、產品描述等各項使用時,建議您除必須諮詢您的法律顧問外,亦可參酌以下內容來正確地使消費者明辨商品來源、建立您的品牌同時保護SOMOTO 。

詳讀以下內文文章

販售SOMOTO商品 (請見以下第壹點)
終端客戶於販售SOMOTO商品時,所應注意之事項。
應用SOMOTO產品作為客戶產品之部份 (請見以下第貳點)
終端客戶採購SOMOTO產品做為客戶產品之一部份時,所應注意之事項。
壹、 販售SOMOTO商品
如果您是採購SOMOTO商品並將之轉售予消費者,本節是為您設計的內容。提醒您,您仍應當諮詢您的法律顧問,SOMOTO並未因提出本參考內容而為您做出任何背書。
在供應/販賣SOMOTO商品時,您應當:
• 讓消費者得以辨別商品是由您售出,而非由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直接售出消費者有權利知悉商品的販售者。
由於商品是由您販售,而非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直接販售,因此,不論您是於實體店面販售SOMOTO商品,或在網路平台販售SOMOTO商品,請您務必以表彰自己商號、店名的方式來販賣SOMOTO商品,切勿使用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店或店鋪為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直營或與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有直接關連之名稱作為商號(例如,請勿使用SOMOTO旗艦店、SOMOTO直營店、SOMOTO小鋪等),以避免消費者認為商品由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直接售出給消費者。您亦不得使用SOMOTO之品牌作為關鍵字來誤導消費者並藉此增加其他非SOMOTO商品之銷售機會。

• 如未經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合法授權,請勿使用SOMOTO商標或標章或將其複製於您的店面、商店或任何廣告內容中
您所販售的固然為SOMOTO商品,但SOMOTO商標/標章為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之商標權,在未取得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合法授權之前,請勿使用SOMOTO商標或標章。
舉例而言: 不論是於實體店或在網路平台商店,若您販售SOMOTO商品,您可採用簡單敘述的方式,說明您的店面中有販售SOMOTO商品,但您不可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複製SOMOTO商標或標章於您的店面或廣告宣傳中。

• 如未經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合法授權,(SOMOTO公司直接的簽約夥伴不在此限禁)請勿直接複製、使用SOMOTO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/或商品照片
您所販售的固然為SOMOTO商品,但SOMOTO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等皆為SOMOTO公司之著作權,在未取得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合法授權之前,請勿直接取用、複製SOMOTO公司的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而將之使用於您的商店或廣告宣傳中。舉例而言:您可以自行拍攝SOMOTO商品,並將您自行拍攝的商品圖片做為廣告宣傳,但您不可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至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網站截取或複製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的廣告文宣作為您的廣告宣傳。

• 若您非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之簽約商業夥伴,請勿讓消費者認為您和SOMOTO有任何商業關係
您所販賣的SOMOTO商品可能由間接的管道取得,若您非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直接的簽約夥伴,請勿讓消費者誤認您和SOMOTO有任何直接關連。

貳、應用SOMOTO產品作為客戶產品之部份

如果您是購買SOMOTO產品並用作您產品之一部份或為您產品之部份原料時,則SOMOTO產品僅為您產品之成分品牌。為了讓消費者清楚知悉產品來源並建立您的品牌價值,本節內容可供您參考。提醒您,您仍應當諮詢您的法律顧問,SOMOTO並未因提出本參考內容而為您做出任何背書。

在供應/販賣您的商品時,您應當:
• 讓消費者得以清楚辨別商品是您的品牌,而非SOMOTO不論您是於實體店面販售您的商品,或在網路平台販售您的商品,請您務必以表彰自己品牌的方式來稱呼、供應、販賣您的商品,切勿以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方式來描述您的產品。若您要說明您的商品部份含有SOMOTO產品,這些說明應為附帶說明,不應喧賓奪主。換言之,這些說明的字體大小不應大於同一版面上其他產品文字敘述,且應使用與其他產品文字敘述相同之字體來呈現。此外,這些說明不應突出、突顯、著色或粗體,且必須和您的品牌有視覺上的區分,以避免誤導消費者。
以下舉出一些不適當的範例:

--- 不當範例1- 直接稱您的產品為“ SOMOTO ooo產品 ”:
在描述您的產品時,直接將該產品稱為SOMOTO產品,會讓消費者誤認為您的產品是SOMOTO產品。例如: 您使用SOMOTO™ +OOOO機車XX產品作為您產品的螺絲,但於供應/販賣該外套產品時卻稱其為“SOMOTOOOOO機車XX產品”。

--- 不當範例2- 將SOMOTO或SOMOTO之品牌作為您品牌的一部份:
在描述您的產品時,將SOMOTO品牌或SOMOTO其他品牌做為您品牌的一部份,會讓消費者誤認為您與SOMOTO有任何形式之共同品牌或商業聯盟。例如: 您使用SOMOTO™ 螺絲相關產品僅作為您XXX商品之部份,但卻於供應/販賣該防撞護條商品時稱其為“ABC + SOMOTO™ 機車XX產品”。

--- 不當範例4- 以SOMOTO或SOMOTO之其他品牌做為搜尋關鍵字:
固然您使用了SOMOTO產品作為您商品的一部份,但SOMOTO產品僅為您商品的一部份,您卻在您的宣傳、包裝或產品時,利用SOMOTO之品牌作為關鍵字或宣傳主軸來誤導或吸引消費者,藉此增加商品之銷售機會。例如: 您的產品搭配有SOMOTO™ 機車XX產品,您卻以“SOMOTO機車XX產品”為關鍵字在網路上行銷推廣您的產品。


• 如未經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合法授權,請避免使用SOMOTO商標/標章、其他SOMOTO品牌商標/標章或任何近似之標章彰顯SOMOTO,您所販售的商品僅部含SOMOTO產品,故避免使用SOMOTO商標/標章、其他SOMOTO品牌商標/標章或任何近似之標章來做為宣傳主軸吸引消費者。舉例而言: 不論是於實體店或在網路平台商店,若販售您的商品,您可採用簡單敘述的方式,說明您的商品中部分採用SOMOTO商品,但請您避免以使用SOMOTO商標/標章、其他SOMOTO品牌商標/標章或任何近似之標章來彰顯SOMOTO。

• 如未經SOMOTO鎍銆客品牌 總代理: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合法授權,請勿直接複製、使用SOMOTO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/或商品照片,您所販售的商品固然部份包含SOMOTO產品,但SOMOTO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等皆為SOMOTO公司之著作權,在未取得SOMOTO公司合法授權之前,請勿直接取用、複製SOMOTO公司的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而將之使用於您的商店或廣告宣傳中。

如果經通知終止或不得使用 SOMOTO品牌商標時,應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 SOMOTO商標,如有任何侵權行為,本公司必定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,絕不寬貸。

商標法罰則

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。
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
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,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
第九十七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
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

第九十九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,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、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。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證明標章權者,亦同。

SOMOTO 品牌及商標保護需知